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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财产损失及税前扣除

时间:2006-11-23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问:1、信用社平房拆除(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17年),净值46500元。
  2、某酒店为建停车场,拆除原地面600平方(原按"固定资产----地面"管理,已计提折旧两年),净值23677元,在此地面上尚有车库两处一并拆(未到折旧年限),净值63820元。
  3、某公司2004年初以50000元购入一辆旧桑塔纳(已使用3年),2005年6月以25000元出售,该公司按5年计提折旧,净值35000元。
  请问以上财产损失是否属于报批范围?需要报批的话分别归于哪类损失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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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财软联,盟,fs119.net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转让出售桑塔纳业务发生的损失,企业可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自行扣除。企业自行拆除的房屋和车库等,均属于未达到折旧年限而非正常报废的的固定资产,可以归为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因此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之后,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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