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时间:2006-11-23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这一条规定从此管理办法颁布后才实行的还是行政许可法中就有规定?如果是那从什么时间不再用审批了的?2004年的按规定还应需审批吗,怎么有的地方2004年的还需审批,有的地方2004年时就已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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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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