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的一年到来,对上一纳税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已悄然展开,而与此相关的问题也成为了深圳市国税局12366税务咨询台接听到最多的问题。这不,又来了一个咨询电话。
“你好,我公司有一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请问我公司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做税前扣除吗?”
“这样是不可以的。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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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这笔坏账损失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这里的‘确凿证明’是指什么啊?”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情况需要先报批才能扣除吗?”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财,软联盟,fs119.net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3.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4.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5.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6.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7.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顺便提醒一下,由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注: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所以贵公司需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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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6.01.23 尹大军,李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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