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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双薪”同时发放,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时间:2006-12-1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问题】如发放“双薪”同时又发放年终奖,应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154号)文规定:
   (一)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二)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度的个人收入,其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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