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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时间:2006-12-1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问题】有人问我,他们公司每年只发12个月的工资。但是由于公司资金周转、节假日等原因,不是每个月都有发放工资。有的月份发2个月工资,而有的月份则无工资支出。请问: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何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解答】这种情况应属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根据粤地税发[1999]239号文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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