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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及其会计处理

时间:2006-12-09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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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但开办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2)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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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不难看出,会计和税务上对于开办费的处理不一致。因此,对于开办费,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例:甲公司2006年8月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共发生开办费150万元。则8月份摊销开办费时做以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   15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50 财软联盟,fs119.net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2006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为10万元(150万元÷5年÷12个月×4个月=10万元,假设按五年摊销)
  甲企业应在本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150-10),140万元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以后年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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