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明资料记载的情况与实际不符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时间:2006-11-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产权证明资料记载的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我公司是一新办企业,租用的房产产权属一关停企业(房产由管理区接管),本公司原与管理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而工商局要求提供与产权人相符的租赁合同,于是管理区拿关停企业的公章重新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提供给工商局。此房产属原关停企业租管理区土地自建厂房,我企业应如何填报出租方资料?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由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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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业户提供的情况来看,房产及土地的实际产权人应是管理区,现管理区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其房产和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应由管理区按租赁征收两税。由于产权证明资料记载的情况与实际不符,可由管理区方面出具说明材料(如与原关停企业签订的租地自建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转让的合法凭证等),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和纳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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