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建房已完工但尚未验收是否交纳房产税

时间:2006-11-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我公司委托一工程队建房屋,工程已完工但尚未验收,已付部分款项。请问,我公司是否交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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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87)粤税三字第006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第12点规定,“关于新建房屋的征税问题:
①新建房屋,从建成的次月起征税。
②新建房屋的建成,以工程验收完毕日起计算。
③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出租或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
④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屋,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税,工程结算后的房产原值,不论比预算造价增加或减少,对已征税款都不办理退、补税。”
(2)你公司所建的房屋由于尚未验收,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若是未使用、出租或借给企业使用的,不用缴纳房产税;
②若是已使用、出租或借给企业使用的,则需缴纳房产税;已使用的,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已出租的,依照房产租金收入适用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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