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口企业的认定是否连续计算,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是否连续计算?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请问如资金再投入年份为2005年,以述三年是否应为2005、2006、2007年,产品出口企业的认定是否连续计算,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是否连续计算。 财管家,园,fs119.net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国税发[1993]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点规定:“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三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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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定,资金再投入年份为2005年,三年内应为2005、2006、2007年,若这三年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若这三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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