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向分支机构划拨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并税前列支?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1、外资企业总机构购买的固定资产,当时发票抬头开具的是总机关的名称,也入了总机构的帐。现在划拨给分支机构用,帐务也处理在分支机构,请问:划拨时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是否要缴纳本环节的税费?折旧是否可以列支?在哪里列支?
   2、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单纯销售总机构的产品时,可以适用产品产地的所得税率,但如果分支机构部分销售总机构的产品的同时又销售总机构进口或外购的产品时,分支机构适用什么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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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总机构购买的固定资产,入总机构的帐,属总机构的资产,应由总公司计提折旧并税前列支。
   2、国税发[1997]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分支机构部分销售总机构的产品的同时又销售总机构进口或外购的产品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将分支机构部分销售总机构的产品及销售总机构进口或外购的产品的所得分开核算,按上述规定分别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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