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时,代扣代缴的税金中的所得税应该怎样计算?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企业,在支付境外企业技术服务费时,代扣代缴的税金中的所得税应该怎样核算,税率是多少,税基又是多少?其中,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不是很明白其的意思. 财管家,园,fs119.net


   答:《关于进一步扩大所得税查帐征收面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5]516号)第七点规定:“检查职能区(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珠地税发[2005]4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对按核定方式征税的企业,可结合纳税评估结果,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境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港、澳、台)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我市境内发生所得税应税行为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的有关文件处理。具体见附件。”
   “附件:外国企业在我国(市)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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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受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暂按其设计业务收入额的1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86)财税外字第172号)
   二、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作价不合理的,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5]197号)
   三、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销会并销售商品,应作为营业场所销售商品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不低于商品销售收入的10%利润率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9]207号)
   四、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财 管家园 fs119.net
   五、外国企业在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不能准确提供成本费用、帐册凭证等,可用核定利润率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87)粤税外字第321号)
   1、外国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有关费用,由外商从其提供管理服务的收入中负担支付的,其利润率核定为20%;
   2、外国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有关费用由委托方负担的,其利润率核定为40%。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业务收入额的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88)国税外字第337号)
   其中: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可按合同、协议的成交额的15%作为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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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税法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4]106号)
   八、在我国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的境外咨询企业:(国税发[2000]82号)
   1、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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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在上述业务中,凡境外企业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上述第1、2点中所述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并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的,应并入该代表机构的收入计算纳税。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纳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财软联盟 fs119.net
   4、上述规定中,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或安排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付境外企业技术服务费时,代扣代缴的税金中的所得税税率为15%,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率)按上述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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