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税前列支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发生在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假如达到500万元),税前列支时还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可以用分摊的形式吗?有具体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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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不需要审批.但有下列特殊规定:(1)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2)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修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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