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行为发生在境外的佣金可税前扣除吗?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1、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行为发生在境外的佣金可税前扣除吗?税前扣除有规定限额吗?如果支付境外公司发生在境内的佣金本企业应代扣代缴哪些税项?
   2、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境内个人的佣金,应代扣代缴哪些税项?本企业税前扣除该项佣金有限额吗? 财管家,园,fs119.net


   答: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第四点规定:“关于企业的销货退回,折让与销售费用的区别问题
   销货退回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以后,由于质量,品种,规格等原因所发生的退货.
   销货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货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为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储存费,广告和有关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中介人,代理人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
   根据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含折扣)可以作冲减“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处理。而销售过程中的销售费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在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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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行为发生在境外的佣金可以按实列入费用列支,若劳务地发生在境内的,则应向对方索取地税发票入帐;
   2、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境内个人的佣金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实列支。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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