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是否可以归集为技术开发费?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5年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技术开发费本年发生数为90万元,比2004年技术开发费(10万元)递增10%以上。按税法规定可加计扣除50%(我公司本年度为盈利企业),但税务师事务所要求我们提供项目立项资料,请问:
   1、该立项资料是否须经有关省级或市级科技部门审批或备案?
   2、研发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是否可以归集为技术开发费? 财软联盟 fs119.net


   答:1、《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认定和审核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46号)规定:“一、认定和审核从2004年起,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由省科技厅单独审核认定,省地税局不再参与其认定审核及下发名单。省科技厅每年下发认定企业(包括考核合格、整改和取消资格名单以及变更名单)或项目名单,同时抄送省地税局备案。各地方科技部门接到文件后以相同方式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2、国税发[199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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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是否可以归集为技术开发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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