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的有关问题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其中:外方占70%,出资额为700万:中方占30%,出资额为300万。现在分立为两个公司。一间仍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外方出资额为700万,中方出资额为100万。另一企业为内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
   我公司已成立8年的生产型企业,已享受二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分立前是否补缴已免征、减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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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税发[1997]0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二、分立的税务处理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成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领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可以决定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对企业在分立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接以下规定处理。 财.软联盟.fs119.net
   (一)资产计价的处理.
   分立后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分立前企业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分立面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帐面价值。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1B或锥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二)税收优惠的处理
   对分立后的各企业,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低税率及承续享受分立前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1.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凡分立前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均不得重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分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众务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自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财管家.园.fs119.net
   2.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均不得享受或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你分立前公司已享受二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分立前不需要补缴已免征、减征所得税,且分立后的企业均不得重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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