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的有关规定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1、外商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借款利率有何规定?是否只要是向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借款利息均可在税前扣除?
   2、房地产企业所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收入前,其可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应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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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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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若企业收入为零,则应调增交际应酬费。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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