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弥补完以前年度的亏损,可否申请减免所得税?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我是一家港资企业,经营范围是承接环保、节约能源工程、自动化系统、石化工业及机电工业的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公司至2005年底弥补以前年度损益,到2006年还有30几万亏损可弥补,如果在今年内弥补完以前年度的30几万亏损,可否申请减免所得税?如果可以有什么文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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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下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四)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若你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依规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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