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处代缴费用问题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我公司是香港驻珠海代表处,以经费折算收入计征税。请问如果本年1,2月份已入费用计征税的代缴某人费用是否可从本月费用扣减?因为此笔费用实需收回某人的,不属本处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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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若你机构的“代缴某人费用”有属于上述支出,可不计入经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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