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预提工会经费是否要专用收据并上缴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1外资企业预提工会经费应该不需要专用收据并上缴吧?必须有工会组织吗?
   2、外资企业从银行贷款金额较大,列支了利息费用,但同时其他应收款的金额也较大(非股东单位),这方面有无文件限制其利息费用?谢谢! 财管家,园,fs119.net


   答:1、国税函[2000]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即“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不适用于外资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因此,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的利息支出,准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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