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年末未取得合法凭证的预提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年末未取得合法凭证的预提费用预计提成本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其税法规定的具体文件及文号 财管 家园 fs119.net


   答:国税发[2002]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各项收入、费用。除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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