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境内的公益捐助能否税前列支?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境内的公益捐助规定比较笼统,请问,对一些团体比如青年联合会或书社的捐赠,但对方能提供"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或"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镇政府开白条盖章收对某学生入学捐助.税务机关对这种机构及单据是否有明确的规定.请协助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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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税函发[1995]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若符合上述规定的捐赠,可税前列支,否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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