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税后利润投资于另一家新办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我公司是98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确认为出口型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征收,现想用税后利润投资于另一家新办企业,作为注册资本,但两家公司同是一个外商投资者,有何税收优惠,如果有的话,与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有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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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与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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