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是否可以向我单位收取管理费?

时间:2007-03-31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我单位为某省政府在珠海的办事处下设的一个单位,有经营性收入,现需咨询:
   1、办事处是否可以向我单位收取“管理费”?
   2、如果可以收管理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开具行政性事业收费通用票据是否可以?是否要受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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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精神,为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财管.家园.fs119.net
   你单位可按上述规定上缴管理费。
   2、税法非没有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所使用的票据有特别的规定;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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