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交通补助可否在税前扣除?

时间:2007-03-31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1.职工的交通补助可否在税前扣除。
   2.我公司没有给职工买住房公积金,但以住房补助的形式做到工资表上发放给职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3.我公司给业务人员的修车补助、油费补助(私车),是否可以列入当期费用。 财软联,盟,fs119.net


   答:1、《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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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你所提的第1、第3个问题,均应并入工薪所得计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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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没有给职工买住房公积金,但以住房补助的形式做到工资表上发放给职工,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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