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借款按协议应付未付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利率的情况下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时间:2007-03-31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我司经外管局批准从境外借款,其按协议应付未付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利率的情况下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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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税函[1999]788号《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点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技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延期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但即使未支付,亦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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