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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

时间:2006-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1995]92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第一条也有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一、办理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出口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中外贸企业的管理规定办理申报、审核。
 
   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免税,免税申报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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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复印件);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二、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收率
 
三、不予免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以下货物,视同内销: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不能申请免税,出口的货物要交纳增值税,要交纳的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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