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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时间:2006-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广告费支出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后,超出的部分可无限期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而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则没有规定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税法没有规定限额以外的可以结转扣除的,不可以结转扣除。 财软联.盟.fs119.net

但在房地产行业,规定了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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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财软.联盟.fs119.net

文件同时明确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已取得的实际销售收入,不包括取得的预售收入。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财软联盟.fs119.net

因此,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千万不要忽略了这一为企业节税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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