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位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财软联盟.fs119.net
由此可知,该《执行意见》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做了更为明确的区分:
1.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
2.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
原来根据《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但根据《执行意见》精神,外商合资、外商独资企业适用新《公司法》,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属于新《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制公司,因此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采用设立执行董事的形式,董事的任期、权限等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制度是《公司法》强制要求设立的,但就外资企业是否设立监事会,《执行意见》和其他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另外规定。根据《执行意见》精神和法律适用原则,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设立监事制度,而对于监事制度的组织形式(监事会还是监事)、产生方式(选举还是委派)、任期、职权等具体事宜可以由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实际的情况进行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1. 一般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 财软联 盟 fs119.net
2.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只设立监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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