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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退税规定分析

时间:2007-04-23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1997]50号)对自产货物的定义是: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而非自产货物,就是自产货物定义以外的货物。 财软联盟 fs119.net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的货物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997]14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即按内销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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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企业出口的非自产的货物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办理免抵退税。具体规定如下: 财软联盟 fs119.net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非自产货物可以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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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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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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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财 软联盟 fs119.net

二、国家列名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免抵退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规定,列名生产企业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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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是列名的生产企业,则可以办理免抵退税。否则,要按照上面规定判断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财 软联盟 fs119.net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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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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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注意,如果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而退税机关经核实未通过的,则企业要视同内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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