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造反”的目的不是效忠某个个人或某种“主义”,而是效忠自己的肠胃。简单地讲,就是为了请客吃饭。明末的农民起义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即几乎所有的起义军首领都有过招安、投降的经历。桀骜如张献忠者竟然也在崇祯十一年正式受抚,接受了熊文灿给他的副将头衔。当一个叫林铭球的巡按御史来到谷城时,张按照官场礼仪,立即向他行跪拜礼。史家在处理这一档史实时,或者假装不知道——实在绕不过去,就说这是一种“策略”;或者说这是“农民阶级的二重性”。实际上,这恰好说明这些起义的农民领袖,包括李自成在内,都不是真心造反,至少在起事之初,他们谁也没有想过要“取而代之”。这样,当官军剿抚并用,答应给他们牛犁耕种,并让他们的妻小吃饱时,手下将士便人心离散,渴望过正常人的生活。
因此,革命(本文指用群体性的暴力活动来颠覆、破坏现存秩序、制度的行为)虽然有多种,但就它的发生动机来看,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在一种新的制度、理念的引导下,通过有共同理想的队伍,来达到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一类是在饥饿、困顿、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起来寻找出路的。一类是由良知和头脑引导的,一类是由肚皮和肠胃引导的;因而,一类可以叫“良知革命”,一类可以叫“肚皮革命”:“良知革命”的背后是一套新的政治理念,往往能通过一个国家的试验给整个人类提供一种新的制度模式,“肚皮革命”因为缺乏新的制度想象力,所以完成的基本上是一个简单的“改朝换代”,即“屁股变了,龙椅没变”;前一类像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美国独立战争以及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而后一类则几乎可以囊括中国历史上大大小小所有的农民起义,李自成领导的当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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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革命,尤其是“肚皮革命”,打断了社会的正常积累,浪费了既有的物质资源,破坏了既定的文化创造秩序,不说别的,单是革命要死人这一点就足以使我们认定,改良比革命好,这不需要讨论,需要讨论的是,李自成怎么“改”崇祯的“良”?是通过立法?选举?还是弹劾?罢免?如果这些都不可能,而且也不能造反——因为造反是一种暴力行为,那么,对李自成来说,剩下的恐怕就只有一条路,那就是等死,如果等死也算一条路的话。
实际上,朝廷和官府正是这么看待这些起义军的。兵部尚书杨嗣昌为了捉拿张献忠,曾张榜通衢,上附一首他自作的《西江月》,劈头两句就是“不作安安饿殍,效尤奋臂螳螂”。不说他残酷镇压农民军,单凭这两句,我觉得他最后自缢身死,就是死得其所。张献忠固然不是善类,但杨嗣昌说的就更不是人话。一个兵部尚书,朝廷重臣,历来以“父母官”自居,竟然要“子民”“作安安饿殍”! 财软联盟.fs119.net
中国要想走出“以暴易暴”、“治乱循环”的怪圈,就必须抛弃几千年来“只换屁股,不换龙椅”的革命方式,必须寻求一种和平渐进的方式来切入世界文明进步的潮流,这没有错。问题是我们在抛弃传统思维模式,寻求外部资源的过程中,是否一定要将几百年前这些走投无路被迫铤而走险的祖先妖魔化?我们是否能在否定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的同时,能对他们在反抗压迫与暴政角逐的过程中所彰显的人格力量、生命意志给予适当的尊敬?一句话,我们在品评这些逝去的英雄时,能否多一点理解,少一点苛责?多一点设身处地的悲悯,少一点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高谈阔论?圣经上讲,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当提倡“非暴力”的人分不清施暴者和反抗施暴者,一例嘲笑挖苦以自高时,我觉得这对后者本身就是一种“暴力”,一种“语言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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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儿,一些“非暴力”的提倡者混淆了两种伦理关系,即针对自己的暴力和针对别人的暴力。一个人可以放弃“针对自己的暴力”的暴力反抗权,采取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包括投降、顺从、谈判甚至“认贼作父”等一切“非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当这种暴力针对的是第三者,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受害者——即“他者”——“放下武器”。具体到李自成的问题上,就是一个人可以当饥饿和公开的抢掠袭来时选择“逆来顺受”,但无权要求别人“坐以待毙”。不管他用多么好听的理论来劝阻别人“告别革命”,在我听来,都像新版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二
正如忽视了“暴力革命”的背景一样,某些学者在大谈改良的同时,恰好也忽视了改良的条件。我们知道,改良的条件是妥协,是双赢互利的共生思维,而不是你死我活,非此即彼的“斗争哲学”;是承认自己的有限和“罪性”,而不是“天大地大,唯我独尊”,更不是一厢情愿地标榜自己“光正”,“就是好来就是好”。一句话,就是要承认自己“不良”,至少是有可能“不良”,才能谈得上“改良”,否则,你要他改什么?其次是,要有大致相当的力量对比。与独裁者没有一个不自我感觉良好一样,世界上也没有一个独裁者会心甘情愿地放弃特权利益。即使在英美这样一些深具民主传统的国家里,当要求改革的一方,力量没有强大到足以影响甚至威胁特权阶层继续行使特权时,身居要津者一般是不会主动放弃既得利益的。这一点在《大宪章》产生这件事上看得十分清楚。 财管 家园 fs119.net
《大宪章》是13世纪初英国国王和属下25个分封贵族签订的一份关于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在这份被誉为“英吉利自由之神”的文件里,国王承诺实行较宽松的统治,比如在司法领域内,《大宪章》第40条规定“任何人的权利和公正都不能被出卖、被否决、被拖延”,而正是这一条导致了西方自近代以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39条规定“未经王国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裁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伤害”,而西方法律中很重要的“人身保护”原则——在法庭判定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正是由这一条衍生出来的。不仅如此,《大宪章》的意义还在于人们从这里推导出了一些极其重要的思想,即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即使是国王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那时的中国,还匍匐在赵宋王朝的脚下,认为“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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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样一份对西方文明产生过重大影响的文件,它自身的诞生却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斗争过程。13世纪以前的英国国王在和贵族的长期征战中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约定,国王把取得的土地以采邑的形式封给诸侯,诸侯则出人出钱替国王打仗。但有一条,打大仗或征重税必须取得诸侯的同意。13世纪初,英国在和法兰西的战争中连连败北,以至于丢失了祖传下来的法国北部的两个郡,诺曼底和安茹。国王不服,为了夺回土地,就再次下令向贵族征税征丁,但这次没有取得贵族的同意,他就用严厉的手段强行征取。但令人沮丧的是,国王这次又损兵折将,铩羽而返。正当他雄心勃勃,准备再一次向贵族征收钱粮大干一场时,贵族终于不干了。1215年的春天,他们起兵占领了伦敦,然后派人和国王谈判。迫于内外交困的形势,国王约翰被迫在贵族们事先起草好的一份文件上写下了自己的大名,并加盖了皇家封印。这就是在西方政治史上,乃至全世界都意义非同寻常的文件——《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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