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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反对征收“过头税”

时间:2008-08-1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清朝前期,在内地水陆交通要道设税关,从价征收货物通过税,称关税(内地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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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关税分两部分,即“定额关税”和“盈余关税”。“定额关税”属正税,是清政府规定每个税关必须征收的固定数额的税款,被列入政府财政收入计划中。清初统治者提倡“藏富于民”,“定额关税”数额长期不变,以体现“不加赋”的赋税原则。然而,康熙初年,为平定“三藩之乱”,军费开支巨大,于是鼓励在“定额关税”之外多征税款,称“盈余关税”,并出台了一套考核奖惩措施。康熙十四年(公元1675年)规定:关税征收溢额(增收)者,每千两,加一级;5000两以上者,优先晋升。“盈余关税”少于上年的,少1分以上者,罚俸1年。这一办法促进了“盈余关税”大幅增长。战争结束后,随着财政状况的好转,奖励多征“盈余关税”政策被取消,但年年超收的观念却流传下来,并成为各税关攀比政绩的一项内容。雍正年间,各税关每年向户部报告征税数额时,盈余部分必须多于上年,否则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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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执政后,国力富足。同时,他也洞察到“盈余关税”导致税关苛索商民,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弊端。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规定,各税关每年盈余银两只要与上年相仿即为合格,不主张年年增长。此后,“盈余关税”明显减少。乾隆十四年,户部又提议恢复奖惩制度,以防关税下滑。乾隆再次阐明了反对征收“过头税”的观点,同时,再次明确了盈余基数。“十四年,户部言关榷盈余递年减少,应较上届短至一分以上者,按数定处分。”(乾隆)上谕:“盈余本有而岁减一岁,其弊自在漏卮,但所称与上届比较,不无流弊。有如甲盈一万,下届之乙必思盈及(一)万有五千,再下届之丙又将增加二万,似此相竞不已,将何所止,非理财之正道。嗣后各关解交,当以雍正十三年数目为额,短少者,该部按所定分数议处。”(《清史通志。食货略》) 财管家 园 fs119.net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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