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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时间:2007-04-13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最近,芳村区一化妆品有限公司因税前超标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已被广州市地税部门查补税款近900万元。

  据广州市地税局介绍,目前日用化工行业超标准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申报扣除的情况非常严重。上面提到的化妆品公司2002年超标扣除的广告费高达1000多万元,占其申报成本费用的三成以上。2003年超标扣除的广告费又占其经营费用的二成,此外,以“赠品”、“促销费”、“宣传费”等名目扣除的业务宣传费则高达600多万元。由于超标扣除广告费用,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900万元。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属于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但对于实际列支数额高于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要做好相应的纳税调整。据介绍,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每年结转扣除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2%。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费支出严格区分,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记者李妍通讯员林素雯、郑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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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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