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出账外经营后,过期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时间:2006-12-09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税务机关近在对广东某食品企业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从04年至今,该企业销售食品给部分小批发商的时候,由于对方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达30万,偷逃增值税5.1万。同时,为了达到当地税务机关税负率的要求,该企业当期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到税务机关进行扫描认证,共计有3.6万元进项税未抵扣。 财软,联盟,fs119.net

   在事实面前,该企业不得不承认有偷税行为,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对其补征税款5.1万元(所得税另算),按日计算加收相应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5.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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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食品企业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他们偷逃了5.1万的销项税,但当其相应的3.6万进项税额也没有抵扣,所以偷税数额应该只有5.1-3.6=1.5万元,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数额也应相应减少。税务机关拒绝该企业的要求,维持原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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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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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都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食品企业的进项发票已超过抵扣期限,不予抵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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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认为,稽查处理是特殊情况,应该按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处理,当其没抵扣的进项税也应该抵扣。但法律是严肃的,对于明知违法还要以身试法的人法律总是无情的。为了断绝某些人的侥幸心理,国家税务总局再发了一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文中明确规定:“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财管家,园,fs119.net

  该食品公司原本只需缴纳1.5万元增值税,现在却要缴纳10万多元,真是得不偿失。该企业老板感慨说:“依法经营是正道啊,偷逃税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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