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经营由谁稽查

时间:2006-12-09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基本案情:

   2003年2月深圳某房产公司投资于广州一商厦,购得其1至3层的经营权。房产公司将所有楼面转租给各业主,收取租金。2004年2月,房产公司所在地的深圳地方税务局某稽查分局发现该房产公司在广州取得的租金收入存在偷逃营业税的问题,于是立案征查。同时,深圳稽查分局收到来自广州商厦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委托书,原来两个地方税务稽查局都在对房产公司进行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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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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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检查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类。从本案件来看,该税务检查涉及到地域管辖问题。 财软联.盟.fs119.net

   属地原则是根据税务机关的管辖区域和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划分税务检查管辖权,从原则上来说,税务案件的查处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税务机关来说,这样可以将日常的管理权和检查权结合起来,便于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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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按照以上分析,本案例中的房产公司的偷税问题应由深圳地税局来稽查。但是,有些税种在征收管理中存在这个问题: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本案例就属于这种特殊情况。 财软联,盟,fs119.net

   房产公司偷逃的是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向广州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相关的附加税费也应该一起缴纳。税是由广州地税来收,深圳地税怎么来检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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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些特殊情况,为了方便监管,税务检查权归征管地税务机关,由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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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深圳地税不用跟广州地税争着查房产公司的营业税问题,只要协助调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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