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利

时间:2006-12-09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基本案情: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某物资贸易公司进行税务检查,依照程序,稽查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当办税会计打开资料柜时,稽查人员发现,主管会计神色慌张地从柜子上层抽出一本账簿,飞快地将该账簿塞进了自己的抽屉里。稽查人员认为那本账簿有问题,要求主管会计拿出来。虽经再三劝说,主管会计仍不把那本账交出来。在一位稽查人员与主管会计交涉时,另一位稽查人员趁机拉开抽屉,取出了那本账。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真假两套账的手法,从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共隐瞒销售额214.5万元,偷税36万多元。稽查局按照程序,除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外,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三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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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对稽查局的处罚感到承受不了,经多方交涉,稽查局依然没有改变处罚决定。于是,该公司以稽查人员检查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为由,将稽查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软联盟.fs119.net

   经审理,法庭以稽查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进行检查为由,判稽查局败诉,原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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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财软联 盟 fs119.net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但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纳税人存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场所及器具。因此,稽查人员拉开主管会计抽屉,取出账簿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法院判稽查局败诉是有据可依的。 财管家.园.fs119.net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稽查的时候,不要一味地顺从税务人员,因为作为税收的执法队伍,税务稽查人员本身也要遵守税务法规,而《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对税务人员的检查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税务人员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财软联.盟.fs119.net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财软.联盟.fs119.net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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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财软联盟.fs119.net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财,软联盟,fs119.net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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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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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但这是只限于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才能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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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税务机关超越上述权限进行税务检查,纳税人尽可拒绝配合并予以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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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广大纳税人认清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 财管家 园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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