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A市国税某稽查局在对甲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甲公司库存原材料“账实不符”,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去年12月份虚构了一笔价值50万的原材料入库,想通过虚构原材料入库,虚增产品成本,以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稽查局工作人员认为,甲公司虚构成本50万,造成200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6.5万元(50*33%),其虚列材料成本的行为,属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伪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属于偷税行为。因此对甲公司作出补税、补滞纳金并加1倍罚款的处罚。 财软联,盟,fs119.net
但甲公司的税务顾问人员对稽查局的处罚提出异议,并建议甲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出人意料:撤销对甲公司补税、补滞纳金和1倍罚款的处罚。这其中是什么道理呢? 财管家.园.fs119.net
原来,甲公司的税务顾问人员通过对甲公司的会计账簿查实,甲公司虚构的该批材料虽已进入了产成品成本,但由于产成品并未对外销售,因此产品成本并未结转。因此,甲公司虽已有虚构材料成本、“伪造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但并未“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更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财软联盟,fs119.net
行政复议审理人员也认为,《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说“伪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构成偷税的,应当是指纳税人已在会计上列支,并也已在企业所得申报时进行了税前扣除,减少了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已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财.管家园.fs119.net
懂会计知识的人都知道,材料成本的结转与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期间费用列支并计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的时间是完全不一样的:期间费用一般是在发生的当期即计入了损益,但企业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只有在产成品销售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等原则,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才会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利润。 财管家园,fs119.net
因此,甲公司并未“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税法里也找不出合适的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财管家园 fs119.net
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甲公司“伪造账簿、记账凭证”、虚构材料成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于是税务机关将甲企业转归其主管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甲公司予以通报,并对其处一万元的罚款;对甲公司老板和仓管、会计等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三千元罚款,案件中的会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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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该案,纳税人虚构材料入库,虽有多列成本少缴税的动机,但也要看是否已构成“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事实,才能判断纳税人是否属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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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件我们还明白到两件事情:
第一,要正确理解税法本身的含义; 财软.联盟.fs119.net
第二,会计与税法虽然有差异,但税法与会计却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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