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资料法律责任分析

时间:2006-12-09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企业的会计资料应依法保存(具体见本网站“会计实务”栏目文章《企业的会计档案如何管理》),如果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责任。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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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的处罚 财软,联盟,fs119.net

情节 财管家.园.fs119.net

主体
 未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
 
单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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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授意、指使、强令者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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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偷税税务上的处罚 财管家,园,fs119.net

处罚  财管家园 fs119.net

情节
 是否构 财管家园 fs119.net

成犯罪
 处罚
 
一般情况
 否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是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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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构成犯罪,最高处10万罚款 财软联.盟.fs119.net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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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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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财 管家园 fs119.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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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管,家园,fs119.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财软联.盟.fs119.net

被查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财软 联盟 fs119.net

如果纳税人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被查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是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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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规定 财软.联盟.fs119.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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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财,管家园,fs119.net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财,软联盟,fs119.net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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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纳税人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构成偷税但未构成犯罪时,会同时违反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是否会同时被按会计和税务两方面规定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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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因此,相关主管部门不应对纳税人进行重复罚款。如果纳税人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目的是为了偷税,理论上应该按偷税来进行处罚。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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