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国发[2000]37号文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所得税减按10%征收)。按照该规定,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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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国内企业,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时候,也要打醒十二分精神,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否则违反税法规定也将受到处罚(有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浏览本网站“税务专题”栏目文章:《关于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义务人法律责任的分析》)。本文章旨在提醒各位,在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时候,您应该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免得在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问题的时候您才知道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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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付款项也已产生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义务 财软 联盟 fs119.net
企业可能会存在应付未付境外利息、租金或者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比如由于资金运作的需要,不少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汇向境外关联公司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由于经营需要租用境外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房产或设备;使用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或商标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些费用可能是定期支付,比如一年或半年支付一次,这期间可能跨越了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但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内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间计提这些费用,而且大多数企业将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或者进入了相关成本。 财软联.盟.fs119.net
但是,很少财税人员知道,如果企业在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时,这些费用已进入本期企业成本、费用的话,需要就这些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很多人认为预提所得税是在支付利息的时候才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7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788号)规定: 财管家园.fs119.net
1.我国境内的企业,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或未到期、延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用,凡在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已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视同已支付,并要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财软 联盟 fs119.net
2.我国境内的企业,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用,凡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所以别以为预提所得税是在付款的时候才需要缴纳,如果属于上述情况、未按上述规定时间缴纳,税务机关将要加收滞纳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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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软件有关的预提所得税规定 财管家 园 fs119.net
国内企业购买国外企业软件,或聘请国外公司或个人开发软件,可能会涉及专利权、版权问题,而专利权、版权则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因此购买、开发软件也涉及预提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4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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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
2.凡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外[1986]235号)规定: 财管.家园.fs119.net
对按照我方提出的特定使用要求和技术目标,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中、外双方共同进行开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或版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在我国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设计开发服务的,应按设有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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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购买境外软件、聘请境外公司或个人开发软件,如涉及专利、版权以及限制使用性条款,境内企业就要为境外软件公司或个人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国内企业在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与对方事先沟通好,税款由谁负担,怎么支付。
三、 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图纸费、资料费、人员培训费等费用是否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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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引进专有技术或设备的时候,可能需要供应商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以及人员培训等配套后续服务,这些服务收费可能单独列明收取,也可能包括在合同价款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2]14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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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技术引进合同,外商另外收取的图纸资料、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作为合同价款组成部分,与专有技术使用费一并征收预提所得税;
2.购进国外设备,外商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提供土建设计和工艺设计所收取的设计费和外商提供的设备制造、维修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可不作为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税;
3.对于为专有技术的使用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与为设备的安装使用和制造、维修提供图纸资料费不能正确划分的,应全部并入专有技术是用费征收所得税。 财管家园 fs119.net
对于既有设备又有专有技术的合同,如果国外供应商不想缴纳预提所得税,可降低专有技术的收费,提高设备的价款,另外也要注意将专有技术的收费与设备的收费划分清楚;但另一方面,国内进口企业进口技术可以申请免营业税,而进口设备可能需要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因此双方要考虑好各自利益,以便确定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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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转让股权别忘了缴纳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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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但是外国投资者转让国内企业股权所得超出其出资的部分,却要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与转让其他财产的规定一样。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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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也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2号)规定,2001年9月1日起,有国内企业以产品反销或交付产品等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租金所得,均应缴纳预提所得税,不再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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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律 财管家园,fs119.net
如果国内的税法规定与我国和外国政府、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冲突,并且国内法规对纳税人不利,纳税人可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要求税务机关以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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