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滞纳金征收问题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12223_关于滞纳金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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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5/11/514:12咨询方式:网络咨询咨询人:(Email_123@sohu.com来自:信阳)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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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您好,我公司是从东北外来投资企业,于去年开始营业。到去年年末时还有留抵税额13万元人民币,到今年5月份刚刚开始实现税款。由于我公司是财务人员是从东北过来的,在适用政策上与当地不太一样,将固定资产运费抵扣了。并且抵扣时经过了服务大厅的审核验证盖章,今年7月份在税务稽查时,查出该笔固定资产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请问该不该交滞纳金,时间从哪儿到哪儿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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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答:您好,根据国税发[1998]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另根据国税函[1998]2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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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11/8/200512:05:54PM答复单位:信阳市国家税务局 财软 联盟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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