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稽查期间补缴少缴的税款,还能算是偷税吗?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6407_在税务稽查期间补缴少缴的税款,还能算是偷税吗?!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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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5-02-23 09:43:43.0 咨询人: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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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税务稽查部门对一公司2003-2004年的财务以及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但该公司在税务稽查处理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自行补缴了所涉及的税款以及滞纳金,请问,税务稽查部门还能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吗?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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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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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定偷税行为不是以税务机关检查时间为依据的。若您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行为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法规定对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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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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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自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可以做为税务机关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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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05-02-24 16:45:15.0 答复单位: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财软联盟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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