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税务行政处罚
咨询时间:2007.06.28 咨询人:匿名
问题描述:

某县国税稽查局判定我公司偷税28000元而对我公司处14000元的罚款,文书及印章均为该稽查局。请问是否合法及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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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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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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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时间:2007-07-02 解答单位: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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