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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额如何计算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国税发[1998]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财管家园 fs119.net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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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财 管家园 fs119.net

可是税务机关在查处和补缴税款的时候是根据国税函[2005]7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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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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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是这样处理还能按偷税处理吗?偷税额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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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额如何计算
咨询时间:2007.08.27 咨询人:匿名
问题描述:

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查出有帐外经营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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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您指的“这样处理”具体是指什么?为什么不能按偷税处理?请您具体说明。我们认为两个文件并不矛盾,(国税发〔1998〕066号)文件,主要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后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如何补税罚款的规定,明确规定若偷税手段为帐外经营,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文件规定可以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和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和核算方法。 而(国税函〔2005〕763号)文件主要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中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规定,文件中“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的情况是有前提条件的,具体是指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情况。若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并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的,则允许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和已销货物进项税额。 因此,请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文件内容,若有不同理解,可通过内部流程进行请示或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12366-1详细沟通。 财软联 盟 fs119.net

解答时间:2007-08-28 解答单位: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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