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查出有帐外经营应根据
国税发[1998]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财管家园 fs119.net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财软联盟 fs119.net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财 管家园 fs119.net
可是税务机关在查处和补缴税款的时候是根据国税函[2005]7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财,管家园,fs119.net
“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财软联盟.fs119.net
那么问题是这样处理还能按偷税处理吗?偷税额是怎么计算的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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