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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定性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税收处理定性
咨询时间:2008.03.25 咨询人:匿名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税务部门3月份正常申报结束后进行检查,发现;在我公司账面上有一部分购进货物、用于公司的另外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影响增值税缴纳,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在税务机关未检查前,我公司在账面上已经就前期有关的税务事项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准备补充申报,但是当月正常申报刚结束还未及时进行二次申报。我公司由于未申报这部分税款,检查部门在认定这一纳税事项时,准备按视同销售、按偷税处理(虚假纳税申报处理)。我公司认为;我们已经将这一部分进项税在帐务上进行转出处理,不存在偷税的主观恶意,仅仅是正常申报结束,还未能够进行二次申报,如果按照偷税处理,实在难以接受。我们认为是不给企业纠错机会,税务部门这样处理是否妥当,有关的政策依据请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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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贵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们并不了解,无法对贵公司的情况进行定性。请贵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情况判断,同时也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法规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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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时间:2008-03-26 解答单位: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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