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309970问题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再问309970问题
咨询时间:2007.07.20 咨询人:匿名
问题描述:

税官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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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税[2006]140号、财税[2006]64号文中,原文中有“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这样的句子,在上述法规中,是没有明确说明价外补贴不是销售行为,但法规肯定了价外补贴是收购金额,因为成本与收入是相反的事项,肯定了价外补贴是收购金额就等于间接否定了它是销售行为。税法不能同时认定一项行为既是成本又是销售。您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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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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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您所提供的(财税〔2006〕140号)和(财税〔2006〕64号)两个文件仅指在计算烟叶税时的规定,并不是计算增值税或所得税时的规定,不能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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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时间:2007-07-24 解答单位: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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