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局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省局
咨询时间:2007.07.27 咨询人:匿名
问题描述:

问题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纳税人流转税与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同一税务机关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审批;若纳税人流转税与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非同一税务机关,可向其流转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流转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后即可,企业无需进行二次申请。请问:是国税局直接向地税局抄送吗?企业无需再申请,地税局直接减免?国税局是否要吞并地税局。 问题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第(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那省局文件规定是要求提供其他部门的认定资料。税务机关是否不需要其他单位的认定结果,也可以直接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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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您的问题我们已经提交省局,现在正在处理过程中。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或直接拨打12366――1,方便我们为您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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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时间:2007-08-01 解答单位: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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