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方作废发票购货方承担责任?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销货方作废发票购货方承担责任?
咨询时间:2007.07.31 咨询人:匿名
问题描述:

您好:我单位6月份一份增值税发票已经在本月抵扣认证,可是由于销货方操作失误而在电脑里将发票作废(双方均不知情),今年7月接到稽查局电话要我们补交6月份所抵扣增值税,请问:我们可以作退货处理开红字发票补交税款吗?或者如何做凭证更加合适一些?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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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件规定: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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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可根据文件规定查找原因,如不属于税务机关原因及技术性错误原因,则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进行转出。因销方已将该发票进行了作废,没有申报纳税,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销方单位协商解决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咨询。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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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时间:2007-08-01 解答单位:安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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