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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汇算清缴系列专题报告——内资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时间:2006-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为了帮助企业顺利完成2005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少自行申报中由于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所带来申报不准的税务风险,我们就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及标准作以下的汇总归纳。下面主要介绍成本费用的扣除限额以及纳税调整。 财,管家园,fs119.net

一、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规定,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一)研究开发费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财软联,盟,fs119.net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不再由税务机关审批,该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纳税人应该做以下几点:
1.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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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四)注意事项
1.技术开发费应通过设置“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不受比例限制,所以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可税前全额扣除。提醒有研发支出的企业,要在平时的账务处理注意将与研究开发有关的支出进行归集,一方面有利于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内部进行核算考核;
2.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所以技术开发最好选在盈利年度;
3.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软.联盟.fs119.net

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
1.利息支出直接扣除的范围
除纳税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以外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都允许扣除;
2.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3.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即使是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都只能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或资本化;
4.资本化利息的处理
1)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2)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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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5.关联方借款利息的处理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房地产企业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以上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7.对外投资利息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即上述第1、2、5点),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财软,联盟,fs119.net
8.超期预提利息的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2号)第一点规定:纳税人按有关合同预提应交给其他部门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年度申报时应将超过付款期未支付的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按实扣除。 财,软联盟,fs119.net

三、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2.提取比例
1)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2)总机构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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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4.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5.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6.报送资料
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财管,家园,fs119.net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7.申请时限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上述规定可参考《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8.广州的审批权限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114号)规定:
1)凡广州市企业总机构需向全资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其涉及的下属企业在广州市内,且提取管理费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总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市局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财.软联盟.fs119.net
2)需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总机构,涉及的下属企业在同一个区或同一县级市的,由企业总机构报经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于每年12月底前以正式公文报市局审批;涉及的下属企业在广州市内,但分布在不同区、县级市的,由企业总机构报市局审批;涉及的下属企业不同在广州市的,或虽同在广州市但提取的管理费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总机构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财管家,园,fs119.net

四、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据实列支,不得采取预提的办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再由税务机关审批,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但纳税人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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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坏帐准备
1.计提范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2)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3)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2.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是唯一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但也受比例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财 管家园 fs119.net
3.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4.税务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不再由税务机关审批,取消审批后,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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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告费支出
(一)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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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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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比例
 参考文件
 
粮食类白酒企业
 0%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一般企业
 2%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以及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
 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制药企业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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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费认定标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三)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四)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按以下步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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