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税金、费用和损失。下面主要介绍工资性支出与福利费的扣除范围和标准。 财软,联盟,fs119.net
一、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
(一)、内容范围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财管家园 fs119.net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3.广东地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税发[2000]255号)规定,纳税人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的全部支出,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的项目外,在确定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纳税人发放给职工的清凉饮料费用和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含从住房周转金开支部分),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和支付给本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挂钩的提成都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二)、人员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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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2.广东省国税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49号)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不得将下列人员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3.广州地税规定
广州地税《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5年)》(穗地税发[2005]29号)规定:
有劳动能力的员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
1)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
2)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
3)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有劳动能力的员工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仍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
1)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
2)《退休证》;
3)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广州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年)》(穗地税发[2003]262号)规定,不论其雇员国籍如何,只能依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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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工资列支的标准
1.一般规定
一般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财税字[1999]258号)。
2.广东省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49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粤财法[1999]5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960元。
3.广州的执行情况
目前广州的执行情况是:国税主管企业:亏损为960元,盈利企业1500元;地税主管企业: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均为960元。 财软联,盟,fs119.net
三、特殊行业、企业的规定
1.事业单位
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2.软件企业
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3.城市商业银行(包括城市信用社)税前列支奖金比例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奖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自主申报扣除。
1)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2)奖金已实际发放;
3)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没有超过税前利润的8%。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条件的列支奖金,应作纳税调整。 财软联 盟 fs119.net
四、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
相对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可以增加工资薪金税前列支,为企业节税,值得关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9号)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国有企业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由市(区、县)国资委或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2.非国有企业
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须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开始实行年度。
3.核定工资额的税前扣除
1)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核定或清算结果提取的工资总额,其实发数小于提取数的差额当期不得在税前扣除,待以后年度动用时允许在动用年度扣除;
2)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须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计算扣除,即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计算扣除。凡不符合“两个低于”原则的,一经发现将按限额计税工资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3)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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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效挂钩改为备案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5.广东地税对备案的规定
广东地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77号)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送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并根据所附送资料和情况说明填写《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
6.广州地税对工效挂钩的规定
1)企业的条件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拟实行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的,应具备如下条件:实行查帐征收,生产经营业务正常,管理基础较好,制度健全,近年来经济效益较好(特别是缴纳税收同步增长)。(广州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取消工效挂钩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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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的挂钩方案、《非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挂钩情况表》和上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连同《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一起报征收机关备案。(广州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取消工效挂钩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59号))
7.广州国税《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8]715号)规定,对工效挂钩企业原已在税前提取的效益工资结余可按原规定用途使用,但应要求企业在有关账簿单独反映。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每年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报《工效挂钩企业税前工资扣除申报表》,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财管.家园.fs119.net
五、工资薪金相关支出税前列支的具体规定
1.防暑降温费、劳保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73号)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
2.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规定,纳税人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的办法为全体雇员筹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财.软联盟.fs119.net
关于企业年金处理可参阅“专题报告”栏目的文章《关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分析》。
3.员工通信费
1)国税规定: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规定,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2)地税规定:
地税关于通讯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报销也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规定执行,超过500/300标准和“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一般来说内资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限额是不够用的,也就是超过标准的通讯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另外,企业还要报送通讯费报销方案给地税局备案。 财软联盟.fs119.net
广州地税《转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159号)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
关于员工通讯费的所得税处理可参阅“专题报告”栏目的文章《员工通讯费的税务处理》
4.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目前广东的扣除比例是4%。可参考文件:
广东国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5]35号)、《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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