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一般纳税人
咨询时间:2007.09.04 咨询人:匿名
问题描述:

我想请问一下,现在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有哪些变化,申请时都需要哪些手续?申请手续中包括购销合同吗?购销合同需不需要公正,是不是哪个地方的公正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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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67号)第九条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一般不应少于6个月。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一般不应少于6个月。 第十条规定: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一般不应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二条规定: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近期没有什么新的规定,所以,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来确定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以及所需要的手续。 财 管家园 fs119.net

解答时间:2007-09-05 解答单位:漯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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