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时间:2007.10.11 咨询人:匿名
问题描述:

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还未寄给购货方之前丢失,是否可以作废,需要怎么做?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财软,联盟,fs119.net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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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时间:2007-10-12 解答单位: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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